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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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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东强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发展迅速,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非标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由于此类车辆经济实惠、轻便灵活、操作简便等特点,正被群众广泛应用于上下班、购物、接送小孩、短途出游等,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由于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驾驶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违法行为突出,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对和谐交通秩序的构建产生威胁,同时也严重影响我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良好形象。针对市区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问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高度重视,立足部门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制定对策措施,加强路面管理。

一、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正在开展的工作

一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始终把交通安全宣传贯穿到日常交通管理的方方面面,深入开展“七进”(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和“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讲等活动,特别是专门制作了有关电动车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事故案例、交通违法危害的警示教育短视频,通过“两微一抖”等自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着力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

二是加强交通秩序治理。开展关于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市区各交警大队采取定点和流动执勤相结合、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采取早高峰和晚高峰全面控制等方式方法切实强化路面管控,严查电动两轮、三轮 、四轮车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停车等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并视情况进行曝光,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其规范行车和停放,规范通行秩序。2025年以来,共教育劝导电动车交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400余起。

三是建议开展综合治理。电动车问题,表面上是交通问题,实质上是社会问题,涉及生产、销售、上路行驶、违法查处、群众出行保障等多个环节。我们正建议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整体联动,把生产、销售的源头治理、公共交通保障等工作与路面治理结合起来,疏堵结合,综合施策,长效管理,把电动车问题治理好、维护好、不反弹。

四是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中明确,“严密场内作业车辆等非道路车辆管理制度,严管生产、销售、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违规行为,明确违规低速电动车退出时间表。”按照这一规划,国家势必会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届时,我市可借助国家政策机遇,推动解决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

二、关于电动车立法情况

为解决我市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违法行为突出、非法生产、销售及非法营运等乱象,向市人大法工委建议立法。2021年11月,《开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被纳入《开封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历经多次立法调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草案并层报省人大法工委,但省人大法工委认为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无法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明确定位。省人大法工委认为,在电动车的车辆属性问题明确以前,对上述电动车立法,存在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问题,因此,目前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立法于法无据,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搁置对《开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审议。

三、近年来我市加强市区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所做的工作

近些年来,针对市区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市委、市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有关治理和立法探索活动。总体看,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开始的整治规范阶段。采取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等措施,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了取缔。

第二阶段,2019年7月开始的加强管理阶段。针对市区三轮、四轮车问题反弹的实际,采取全域禁售、区域禁行、联合执法等措施开展整治。

第三阶段,2022年的立法探索阶段。针对两次治理后三轮问题又开始反弹的实际,2022年启动了《开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但报省人大法工委后,认为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终止了立法工作。

第四阶段,2022年以来的反弹治理阶段。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立足本职,不等不靠,对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加强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进行劝导,并且仅靠公安交警部门一家单打独斗,难以有效治理。

(一)对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怪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民生需求大。电动三轮四轮车能够极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存量和增量都很大,特别是我国已处于老龄化社会,考虑我市公交体系尚不发达的实际,如何平衡加强管理与保障民生的关系是实际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是管理链条长。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从产业端看,涉及生产、销售、上路行驶、违法查处、群众出行保障等多个环节;从消费端看,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从管理端看,涉及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残联、公交、交警等多个部门,管理链条长,协作难度大。

三是无明确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只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分类,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的车辆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很多种类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交警部门无法对车辆进行登记、纳入机动车管理,日常通行惯例也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治理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有关建议的分析研究

针对电动三轮四轮车问题,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多有建言,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集思广益、认真研究,积极回应关切,采纳合理化建议。

一是关于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立法的建议。2022年,我市就启动了《开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立法探索工作,但省人大法工委认为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未通过。

二是关于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登记上牌的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符合机动车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交警部门依法予以登记上牌,纳入机动车管理。但对于不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交警部门无法对车辆进行登记、纳入机动车管理,并且日常通行惯例也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是关于对电动三轮四轮车限行的建议。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电动三轮四轮车已成为民生刚需,我市公交体系也不够发达,对电动三轮四轮车限行需要综合考虑政策制定、民生保障和执行效率的关系,审慎研究。2023年4月,商丘市治理电动三轮车政策曾引发较大负面网络舆情。

四是关于加强电动三轮四轮车交通秩序管理的建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立足本职,认真吸纳合理建议,加强管理,深化宣传,加大交通违法查处力度,规范交通秩序。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您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不遗余力地争取改进。

联系单位:开封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25322071

  

开封市公安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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