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文,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办理程序:
预约-受理-审核-备案-制作-立卷归档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刻制国家行政机关公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复、证明信、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单位证明信,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刻章证明信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凭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途径、方式 :
需要刻制的单位或个人在网上预约后,备齐申请材料到企业所在辖区县局治安大队或市局直属派出所社区大队办理审批准刻手续。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1、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
3、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4、许可决定通过政府企业信息系统上网公布。
备注:1、治安管理24(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省厅治安总队二支队核发。
2、治安管理25(16)“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学校设立许可”由省厅治安总队三支队做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