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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标志灯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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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712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42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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