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开封市公安局政府网站(http://gaj.kaifeng.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开封市公安局受理机构
开封市公安局研究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九大街与安顺路交叉口东北角(开封市公安局大门东侧收发室)。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田 磊 联系电话:0371-25323082
邮政编码:475000
传 真:0371-25322026(自动接收)
(二)开封市各县、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受理机构
1.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
祥符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正义路6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18: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曹宽战 联系电话:0371-26661219
邮政编码:475100
传 真:0371-26661219
2.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
尉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尉氏县行政东路中段尉氏县公安局。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赵越超 联系电话:0371-22065111
邮政编码:475500
3.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
通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通许县上海路与咸平大道交叉口。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李波涛 联系电话:0371-24966110
邮政编码:475400
传 真:0371-24970241
4.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公安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北街和阳光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韩凯威 联系电话:0371-26267887
邮政编码:475300
5.开封市杞县公安局
杞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杞县集聚区经四路南段路西。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闫俊华 联系电话:0371-22796062
邮政编码:475200
传 真:0371-22796050
6.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
鼓楼公安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69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杨 倩 联系电话:0371-25322309
邮政编码:475000
7.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公安分局
龙亭公安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龙亭区东大街11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王 凡 联系电话:0371-25322358
邮政编码:475000
8.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公安分局
顺河公安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内环东路与明伦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伍 华 联系电话:0371-25322410
邮政编码:475000
9.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公安分局
禹王台公安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演武厅西街19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朱 莉 联系电话:0371-22371073
邮政编码:475000
10.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龙亭区九大街与职教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商业一号院。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于瀛 联系电话:0371—25322480/25322481
邮政编码:475000
(三)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开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通过开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4.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如无法使用传真,请采取前三种方式。)
(四)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