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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安局出台从严治警“十条规定 ”

时间:2015-10-09 浏览:次 作者:admin

开封市公安局新一届党委深刻领会焦裕禄精神的时代内涵,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警风,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唱响“忠党、亲民、爱警”的主旋律,推动公安工作大发展。
    为严肃公安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执法服务工作效能,结合当前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的“一学两争三优”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开封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实际,市局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警务纪律规定,于2015年6月2日出台《开封市公安局从严治警若干纪律规定》。现将《开封市公安局从严治警若干纪律规定》向社会公布,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开封市公安局

从严治警若干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公安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开封公安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严禁政令警令棚架。

第二条  严格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领导带班、向上级110指挥中心和警务督察部门每日“双报告”制度;严禁上下班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或不履行工作交接、请销假等内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作期间应按要求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制式服装、严禁着警服出入各种娱乐经营场所,特殊规定情形除外。

第四条  严禁“吃空饷”;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或者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等活动。

第五条  保持内务环境整洁有序,严禁脏、乱、差;严禁在公共办公区域吸烟;严禁在会场内接打手机、收发微信短信、玩游戏、炒股、聊天等情形。

第六条  严禁对待前来办事、报警、求助、咨询或者遇到危难的群众推诿扯皮、耍态度、不作为;严禁接处警不及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或者降格处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现场执法记录仪工作规范、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严禁为黑恶势力或者“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严禁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通风报信、传递物品和与外界联系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严禁违规办理各类证照;严禁乱收滥罚;严禁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礼金礼券、宴请和其他消费性招待。

第九条  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参与赌博活动、到夜总会娱乐;严禁公车私用或者违规停放。

第十条  严禁用公款吃请送礼、旅游和参与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聚敛钱财;严禁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或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任职、兼职、干股领取报酬。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告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停止执行职务、采取禁闭措施;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遇特殊情形的,由开封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上级机关有专项处理办法或者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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