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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细则

时间:2017-07-03 浏览:次 作者:治安支队

开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放宽落户我市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城镇范围概念:市、县主城区;市、县城乡结合区;乡、镇中心区。

(一)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入户

1、在我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等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同意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申请并居住在政府直管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政府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合同,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政府部门出具的政府直管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4)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同意立户证明。

工作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在我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并有稳定住所的居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不受婚龄、年龄以及从业性质的限制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证件、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辖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工作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区)级治安户政部门,经县(区)级户政部门审核后,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租赁房屋居住的公民,凭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4)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6)房屋所辖地派出所辖区民警出具的同意立户证明。

(二)在城镇范围内就业人员入户

1、凡分配我市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不受就业时间限制可在我市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单位必须是我市单位,与单位接收证明一致);

3)单位接收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单位集体户口簿(户号)或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针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我市农村升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区(含城镇),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所需材料:

1)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3、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就业地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市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合同鉴证章);

2)用工单位接收证明;

3)迁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辖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簿(户号)或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政策,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就业地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的证明(无时间限制);

3)辖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4)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5、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市市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我市。

所需材料:

1)现就职单位的上级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

2)现就职单位接收证明;

3)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5)辖区民警出具的同意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投资经商人员入户

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入户的,提交市经贸委或市计委验资证明;

4)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6)辖区民警出具的同意立户证明或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军退伍人员的入户

凡原我市范围内农村居民,因参军户口注销,现退伍后要求将户口落户到城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户口挂靠亲戚朋友家中或入社区集体户。

所需材料:

1)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留学归国人员的入户。

凡原我市范围内农村居民,因出国户口注销,现回国要求将户口落户到城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户口挂靠亲戚朋友家中或入社区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回国时使用的有效证照;(证照上显示本次回国入境记录);

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3)辖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4)居住地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一)针对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我市农村籍学生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原籍。

1、已将户口迁至录取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就业地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大项,第1、2条办理落户手续;

2、已将户口迁至录取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入原籍。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原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辖区民警出具的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证明。

3、已将户口迁至录取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生活,但因就业城市无法落户等原因,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原件,可直接将户口迁回原籍城镇地区,办理社区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原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户口迁移至本所城镇地区社区集体户上,其父母户籍可一并随迁。

所需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件及证明。

三、实施市、县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服务

凡在我市范围内市与县、县与县、区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城镇往城镇地区、农村往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本着实际居住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站式办结服务,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所需材料:

1)迁出地户口簿;

2)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3)迁入地户口簿或辖区民警出具的立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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