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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时间:2017-05-15 浏览:次 作者:xccsh

第一条 为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鼓励公民和组织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公民和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按照《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公民和组织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

第三条 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包括: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核和辐射等物品的;非法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

(五)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途径举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奖励2000元至1万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4万元至5万元;

(四)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和组织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直接将奖金送达举报人。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旅店业工作人员、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旅客、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核和辐射等危险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知情不报、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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