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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禁行路段驾驶电(机)动三轮、四轮,罚200!

时间:2019-10-12 浏览:次 作者:xwxck

重要通知!

10月9日,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开封市城管局、开封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对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关于对电(机)动三轮车、

电(机)动四轮车依法进行治理的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含祥符区,以下同)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通行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联合对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区城墙以内区域和大梁路(大梁门至集英街)全天禁止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通行。本公告所称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或内燃机装置驱动的车辆(从事快递、环卫等工作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暂不受以上禁行区域和路段限制)。驾驶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在禁行区域道路或禁行路段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57条第8项规定,处200元罚款

二、市区范围内的企业、商户和个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第4款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企业、商户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37条第2项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电(机)动三轮、电(机)动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禁行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五、驾驶电(机)动三轮、电(机)动四轮车,未取得相对应机动车驾驶证在禁行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驾驶电(机)动三轮、电(机)动四轮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第2款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或者客运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2019年10月15日起,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开封市城管局、开封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对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在禁行区域、路段使用电(机)动三轮、电(机)动四轮车,优先选择公交,安全、绿色、文明出行。)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开封市城管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9日


速相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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