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警方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时间:2024-04-30 浏览:次 作者:新闻宣传科
“现代科技快速发展,人人都是自媒体,但在我们上网浏览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识别信息真伪……”
4月24日,鼓楼公安分局西司门派出所副所长、行宫社区民警冯学良正在为居民讲解打击网络谣言知识。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能力,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连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持续组织民警深入群众中,广泛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网络谣言辨别能力,加强教育警示的广度和力度,全方位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共同筑牢打击网络谣言的坚实屏障。
广大民辅警深入社区、企业、商场和广场,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网络谣言危害、识谣辨谣方法、传谣造谣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引导大家积极参与网络举报与网络辟谣,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进一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打造和谐的网络安全环境。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造谣者伤人于无形
我们该如何维权?
1、发现自己被造谣,立即要求平台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如平台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谣言扩散,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留存相关证据,对造谣内容、造谣者的昵称ID、平台播放或转发量及对自己社会评价降低的言论等及时截图留存。
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惩治造谣者。
4、起诉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诉请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将受到依法查处
广大网民应自觉规范网上言行
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携手共筑清朗有序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