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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规定

时间:2015-12-15 浏览:次 作者:admin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加强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具有第一项第三目、第四目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经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经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二)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办案单位应当对保证人资格审查进行审查,并将相关的证明材料附卷。

(三)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四)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五)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办案人、办案部门和公安机关不得自行收取,也不得以扣押或者暂扣等方式变相收取。

四、保证金的没收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取得充分证据后,应当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办案单位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传讯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亲属。传讯时,应当给被取保候审人预留合理的到案时间,否则不得以传讯未到案为由没收保证金。

(三)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开封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

(四)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执行机关。

五、保证金的退还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二)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六、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

(一)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办案部门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包括传讯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抓捕其他在逃同案人等),直至移送审查起诉、解除取保候审或撤销案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间隔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三)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五)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

七、解除取保候审

(一)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处理。

八、其他规定

(一)取保候审案件必须录入警综平台,严禁在平台外流转。

(二)取保候审案件应当由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人不得审批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案件。

(三)遇有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或者其他认为需要实行集体议案的案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集体议案。对集体议案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四)法制部门在审核取保候审案件时,应当认真记载审核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并督促办案单位纠正。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规适用取保候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呈报、审核、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

3.不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

4.取保候审后对犯罪嫌疑人不依法及时侦查、处理的;

5.不按规定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的;

6.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证金的;

7.其他违法、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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