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时间:2015-12-15 浏览:次 作者:admin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尊重城乡居民意愿,统一户口性质后,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全面放开我市城镇和乡镇落户限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我市县城和乡镇(指杞县、通许县、尉氏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经济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二)进一步放宽城区户口迁移条件限制,继续执行最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城区指龙亭区、顺河区、鼓楼区、禹王台区、金明区、暂定祥符区)
1、合法固定住所入户
(1)凡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受赠、继承等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民,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2)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公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随时办理迁入。同时取消直系亲属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婚龄、从业性质等限制。
2、固定职业人员入户
被我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单位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迁入。
3、投资经商入户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稳定住所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均可在我市入户,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4、专业技术人员入户
放开我市毕业生入户的学历限制,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5、其他入户
申报出生登记、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和退役士兵等户口的入户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实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进一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破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落实和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户口一元化登记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按户口性质区分的政策进行清理和修订,不得以户口性质为行政管理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证明。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办理落户和“冻结”户口。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农业、卫生计生、法制、国土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订人口就业、居住、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三)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稳定工作
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 年 4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