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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开封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推行依法逐级信访实施方案》和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政法系统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改进我市公安信访工作,市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制度,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精神,牢牢把握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这个核心,以代理群众反映利益诉求、咨询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制度的概念。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制度就是从公安机关退休干部、警种部门专业人才、信访专干等人员中选出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员,从受理登记、调查了解、提出措施,引导进入法律途径,到组织协调、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全程代表信访群众反映诉求,逐级化解信访矛盾,让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苦有处诉、事有处解决,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

(二)代理员的职责。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员有了解案情、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的权利,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帮助引导信访人依法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二,代理帮助信访委托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涉法诉求;第三,代理帮助信访委托人向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法律政策;第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第五,代理员只负责信访事项代理,不负责法律程序中具体实体案件的代理;第六,及时摸排,掌握不稳定因素,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无法及时化解的问题或其他重大紧急问题,第一时间向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报告。

(三)代理方式。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包括主动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三种形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名代理员。主动代理: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主动对本系统内信访诉求进行代理,帮助信访人反映问题,解决诉求。指定代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市局指定有关部门和代理人员,代理帮助反映问题,解决诉求。委托代理:信访人主动提出要求,代理帮助反映问题,解决诉求。

(四)代理原则。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制度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群众自愿、分级代理原则。信访代理须经信访人同意,对群众反映诉求,凡是本辖区、本部门能够代理的,均由本辖区、本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代理。信访群众反映问题确属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市级信访代理的,经各县公安局、市局直属派出所同意,上报市局指定代理,并报市委政法委备案。二是主责单位负责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责单位担负第一责任,全面负责本级信访事项的协调、跟踪等工作,视情况实施信访代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吸附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三是一事一代理原则对信访人反映的诉求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代理,一事一议,一事一代理,一事一结案,做到有始有终,规范运行。四是协商原则对于信访人反映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共同与信访人沟通协调确定代理员。

三、代理流程

分为受理--办理—反馈—终结—归档五个方面。

(一)受理。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畅通接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进入代理程序,全程代理群众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公平正义。对于群众提出信访代理事项的,各级接访单位要予以受理,随即填写《开封涉法涉诉信访委托受理登记表》,经信访人同意,作出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决定。信访案件在实行代理的同时,要明确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下列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

1.导入司法程序中的案件;

2.在法律程序中的案件;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4.信访终结的案件。

(二)办理。代理员对信访群众在本辖区内信访事项全程帮助,及时向有权处理机关和部门反映咨询诉求,协调解决问题;适时向信访群众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合理合法诉求积极协调解决;遇有疑难复杂或辖区外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争取帮助和支持。信访案件包案领导、责任人要主动与代理员进行沟通协调,通报有关工作,建立高效务实的工作衔接机制。

确定代理信访后,代理员要认真听取信访人诉求并填写《开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委托代理单》,要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信访人诉求,详细记录信访案件代理、受理、办理、结案的全过程。代理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人约谈,认真分析上访人诉求,提出处理问题意见,制作书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双向承诺书》,正式向上访人进行承诺,限定时间办理信访问题。上访人要在承诺书上签字认可,明确承诺问题理期间不再上访。代理员和上访人全部承诺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双向承诺书》备案。代理案件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30日)无法办结的,经信访人同意和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反馈。信访代理中和办结后,代理员要《开封市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反馈表》中进行如实详细记载,由上访人签字后及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

(四)终结。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依政策解决到位或穷尽了一切法律程序,要逐级上报并经省公安厅同意办结,报市委政法委和市局批准,视为信访代理终结。

(五)归档。信访代理事项终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订卷归档,做到一人一档。档案由被信访单位信访部门负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平   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副 组 长:马富强   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公安局、市局直属派出所所长、市局刑侦支队、交警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监管支队、纪委、督察支队、执法监督支队、控申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局控申支队,办公室作为涉法涉诉代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公安局、市局直属派出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二)加强案件督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跟踪通报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对办理好的单位和信访代理员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开封效能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代理案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信访代理事项的;

2.在代理案件中,发现政法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案件的;

3.经代理员发现,责任单位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有推诿、敷衍、拖延情况的

4.不执行信访代理员提出的合理处理意见的;

5.对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和久拖未结的案件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加强责任追究。根据中央《信访问责规定》和《开封效能问责办法》、《开封信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案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1.代理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实施的,因责任单位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敷衍塞责、处理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重大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坏影响。

2.对于冲击、围堵、滞留国家机关的集体上访案件,经代理员警示和告知,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

3.对于越级上访或者是集体上访案件,有关领导不按规定限赶到现场妥善处理

4.将集体越级上访人员接回后,工作不力、不按期给予答复或不执行代理工作意见,导致再次发生越级上访

5.在重大节庆期间或重点政治敏感时期,因矛盾排查不细或重点稳控对象措施不力,造成有重大影响的到市、赴省、进京信访事项

6.对按规定应当由领导接待、包案处理的案件,不及时认真接待处理,不落实各项规定要求,导致发生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案件。

7.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有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纪检和人事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被追究单位和人员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人民信访代理员的培训管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优秀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工作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信访代理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可实行绩效补助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开封市公安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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