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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时间:2016-09-08 浏览:次 作者:hlw+bgs


一、免收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

从2013年1月1日起,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二、户口簿工本费标准

户口簿每户每本6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每户每本统一为4元。

收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

三、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每证4元。

收费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94】豫财综字第90号)。

四、身份证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五、取消暂住证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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