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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时间:2015-12-25 浏览:次 作者:admin

1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购买单位、供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5、购买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的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受理审查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犯罪侦查支队
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1、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2、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1、准予备案的予以备案
2、送达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1、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2、掌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数据
3、维护公共安全。
其他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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