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时间:2016-06-12 浏览:次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7月5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2号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申请条件:
1、具备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2、有完善的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3、配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4、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监控等安全措施;
5、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制度;
6、具有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并报市(州)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办结期限:
市公安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决定。
申请途径、方式:到开封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市公安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性射击场立项申请报告:原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2、申请筹建营业性射击场单位情况介绍:单位情况、投资方情况介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审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重大项目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资信证明》:原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拟筹建营业性射击场所在地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配置的枪支、弹药类型和数量,以及活动方式;安全风险评估,安防设施、安保力量投入计划;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4、单位介绍及资质证书;射击场方位、总体布局设计图、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示意图;射击活动区设计图,说明射击区布局、射击位置、射击活动路线,基本构筑物位置、尺寸、材料、固定方式,射击挡弹屏障作用方式,安全岗位、器材设施位置,区域边界的隔离设计,弹丸阻挡,外部警示标识部位等;枪弹储存库、中转室、枪弹发放室设计图,监控、报警、通讯设施及部位;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设计图;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图: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5、安全管理团队介绍及射击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情况:原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6、遵守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承诺书:原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7、营业性射击场开业申请报告:原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8、营业性射击场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原件或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或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10、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11、最终各类设计图纸:原件或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12、从业人员的《涉枪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原件或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13、射击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原件或复印件、A4纸、非必要(立项建设必要材料,开业申请非必要)。
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主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主管负责人 | 治安保卫主管负责人 |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营业面积 | |||
企业人数 | 申请经营项目 | |||
靶位设置 | 猎枪 | 支 | 小口径枪 | 支 |
气枪 | 支 | 彩弹枪 | 支 | |
弓弩 | 支 | |||
教练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技术职称 | |
企业法人代表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员: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 ||||
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
备注 |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四)许可决定通过政府企业信息系统上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