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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

时间:2020-05-27 浏览:次 作者: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九章七十条,设置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与现有其他省份社会信用条例相比,《条例》力争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和创新。

《条例》增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目前,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出台了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名称与内容来看,湖北、河北、浙江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侧重于解决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应用等问题;上海为社会信用条例,属于对社会信用的综合性立法。

近年来,从国家和河南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来看,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等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已经到了社会信用建设全面提质升级的阶段。

因此,为了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综合性的《条例》,不仅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环境建设、信用行业发展等内容。

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首要前提和生命线。《条例》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在制度层面,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二是在操作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

三是在权利救济层面,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修复权等权利,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同时赋予信用主体一年两次免费获取自身社会信用报告的权利;

四是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条例》在第十三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规定中,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第二十七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目前,我省信用联合奖惩的大格局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联合奖惩的法律依据不足,设立专章的目的是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社会上严重的失信行为,首创性的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条例》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一是强调国家机关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要求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应当通过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三是规定信用评价、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基层信用体系建设等社会信用环境的基础性制度,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特别是针对我省农业大省、人口大省的特点,首创性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四是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宣传等。

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条例》对国家机关、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首创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违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与违背承诺的危害后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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